郑州市发布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结果,11月25日至29日,郑州市将经历一次中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环委办联防联控通知要求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1月2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措施,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运输。
按照年度工作要求,未完成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未完成在线监测、智能用电监控安装任务的企业,“亩均论英雄”D级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实施错峰生产、生产调控的企业,结合橙色预警减排要求,从严执行减排措施。
新冠肺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
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本轮减排措施解除后、经核查达标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豁免及未纳入管控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集团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4℃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喷雾、湿扫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五、移动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渣土运输;停止办理渣土车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工程、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全市商砼罐车、建筑物料运输车、装饰建材物料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停止使用(纯电动除外,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二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使用新能源商砼罐车);市交警支队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市公安局、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经批准的允许橙色预警管控期间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六、散源减排措施
1.严禁秸秆露天焚烧。严格落实辖区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市秸秆焚烧火点数量为“零”。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控散煤燃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边
远山区应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洛阳启动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最新气象预报及空气质量预测,自11月25日起,受连续高湿静稳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洛阳市将出现一次中重度污染过程。
为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长、降低污染程度,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按照有关规定,经洛阳市政府批准,自11月24日12时起,洛阳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预警响应期间,全市的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应按照最新的洛阳市2021年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 VOCs (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20%。其中,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为A级、绩效引领性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但日排放量不得高于2021年9月日均排放量;保障类企业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定向定量生产经营;水泥企业严格按照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执行;其它企业严格按照2021年11月24日下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相应级别管控措施。重点民生保障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扬尘减排措施。
预警响应期间,城市区内(含城市区周边东环、南环、西环、北环道路)原则上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所有重型货车绕行至连霍高速、二广高速和西南环城高速公路。确需进入城市区运输的,经市公安部门审批后,在严格控制车辆排放标准、车辆数量的前提下,按照规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
洛阳市环委办建议公众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教育部门可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开展室外活动,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健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疾病门诊、急诊,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审批举办大型集会等室外活动。
漯河市关于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升级
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空气质量多模式预报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结果,11月25日夜间至29日,全省整体扩散条件较差,大部分区域有中度或重度污染过程。为有效减轻区域污染程度、缩短污染持续时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要求,经市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2021年11月23日20时起,将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响应升级为橙色预警(Ⅱ级)响应,解除或调整时间另行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逐家送达至每一家企业、工地、物流公司,市公安局要将管控要求通知到每个路检路查点、路口执勤公安干警。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应急响应措施
(一)预警级别。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1)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市卫健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用电量,空调温度调低2-4摄氏度;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总台。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严格施工扬尘管控
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材等停止露天作业;全市范围内各类施工工地(抢险及救灾工程除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并做好未清运渣土、拆迁建筑垃圾、各种物料的苫盖、洒水保湿工作。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渣土车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各县区书面向市扬尘办提出申请,市扬尘办组织验收后统一报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备案。已批复并在有效期内的土石方施工工地可正常施工。对未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施工工地,一律顶格处罚,错峰停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严格道路扬尘管控
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慢行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市区道路洒水、雾炮作业严格按照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每天发出的管控指令执行,大雾天气及湿度达到70%以上时要暂停洒水、雾炮作业,道路保洁以湿扫为主。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严格工业企业管控
预警期间,各县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停止物料运输;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级、绩效引领和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以及民生保障类的企业,在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原则上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和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全市所有新型建材企业(烧结砖企业)绩效分级为C、D级企业管控期间实施生产调控(停产)。管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用燃煤锅炉(窑炉);其它企业严格按照最新修订《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最新修订的《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督促辖区内的工业企业严格落实“一厂一策”应急管控要求,停限产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停限产到位的企业要立即予以查封;要紧盯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线监控数据,确保达标排放,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的,要立即停产整治、依法顶格处罚;要持续保持“散乱污”高压打击态势,按照“两断三清”的标准动态清零。国网漯河供电公司依据《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要求,2021年11月23日24时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相关企业实施停、限电。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国网漯河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严格机动车管控
预警期间,全市各路检路查点工作人员要全天在岗执勤,加大过境柴油货车绕行引导和入境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力度,严禁国四及以下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尾气超标车辆、农用车入市;重点用车企业和单位,减少物料运输频次,减少公路货运比例,增加铁路货运比例;严禁使用国四及以下标准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运输;严禁使用国二及以下标准或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入市货车冲洗点要安排人员引导车辆进行冲洗,全天运行;要加强城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严格散煤燃烧污染管控
市散烧办牵头,严防严控散煤燃烧,确保“禁煤区”内燃煤清零。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强农业生产领域散煤燃烧污染管控,农作物烘干过程禁止使用散煤。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烟草公司漯河市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严格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管控
严禁露天焚烧枯枝落叶、杂草、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可燃物,严禁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油烟净化设施不能稳定运行的餐饮单位营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有关要求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精准管控、科学管控、依法管控,组织力量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日上午9:00前,将召开会议、部署工作、执法检查出动人次、检查企业数、发现整改问题数等情况汇总,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日通报检查情况,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督导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控不力,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滑的,实施公开约谈,依法依规处理。
2021年11月23日
什么是重污染天气?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现象;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俗称“雾霾”。
重污染天气可增加人群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发病和死亡风险。此外,世界卫生组织下属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已将大气中主要污染物之一的颗粒物确定为人类致癌物。
那么,该如何去应对重污染天气呢?
科学佩戴口罩
大家首先要关注空气质量预报,及时了解当地空气污染状况。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大家要秉着“非必要不外出”的原则来尽量减少暴露,尤其是儿童、老年人、患有呼吸系统及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等敏感人群。
若需要外出,应佩戴防霾口罩减少有害物质的吸入,优先选择标有KN95、N95、FFP2及其以上标准的口罩,同时应选用适合自己面部,气密性较好的口罩;心肺疾病患者应佩戴有呼吸阀的防护口罩,儿童应选择儿童专用口罩。
划重点:符合标准(GB/T 32610-2016)的口罩才能有良好的防护性能;另外,佩戴和更换口罩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
选择合适的空气净化设备
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关闭门窗,同时建议使用合适的空气净化装置(空气净化器或者新风系统)。
1.空气净化器
空气净化器对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有一定的去除能力。
市场上目前比较常用的空气净化器有物理型(一般适用于除去悬浮颗粒物)、化学型(适用于除去有害气体)、离子化型(适用于除臭、杀灭细菌);“洁净空气量”(CADR值)和“累计净化量”(CCM值)是判断空气净化器优劣的两项主要指标,CADR值反映了每小时的净化能力(CARD值越大,净化能力越强),CCM值反映了净化能力的持续性(CCM值越大,净化部件的更换或清洗周期越长),所以可根据家庭想要净化的污染物、参考这两项指标来选购符合国家标准(GB/T 18801-2015)的空气净化器。
划重点:使用空气净化器时应关门关窗、适时开窗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因空气净化器是对室内空气循环净化,室内CO2浓度会升高)、定期更换或清洗净化部件。
2.新风系统
新风系统,是一套独立的空气处理系统,是新型的室内通风排气装置,由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组成,可24h不间断运行,具有提供新鲜空气、祛除有害气体、祛湿防霉、降噪防尘等功能。
在密闭的室内环境下新风系统可在送风过程中对空气进行过滤、消毒、杀菌、增氧等,将祛除污染物的新鲜洁净空气送入室内,同时将室内有害空气排出室外,实现室内空气的净化及通风换气,全面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新风系统是应对重污染天气时,保持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但价格较贵,安装较复杂,如若条件允许,可优先考虑带有高效过滤器的新风系统。
新风系统过滤级别越高,一般阻力越大,新风量越小,噪音越大,可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家庭的;家用新风系统可选用单体新风系统,包括壁挂式新风系统和落地式新风系统,安装方式相对简单,后期的维护成本也相对低一些。
划重点:新风系统使用时间过长时,滤网过滤效果会下降,可根据污染严重程度等情况来确定清理、更换滤网的时间,以免影响新风系统的效果。